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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等与侯宪玲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法律案件法律案例(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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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等与侯宪玲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住xxx。
代表人:姜远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艳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区供电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希臣,×年×月×日出生,×民族,东营区史口镇北一村村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志顺,×年×月×日出生,×民族,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干部,住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华,×年×月×日出生,×民族,东营区史口镇南一村村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宋瑞岭,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宪玲,×年×月×日出生,×民族,垦利县郝家镇前岳村村民,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真真,×年×月×日出生,×民族,垦利县郝家镇前岳村人,垦利县实验小学学生,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月凯,×年×月×日出生,×民族,垦利县郝家镇前岳村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邦忱,×年×月×日出生,×民族,垦利县郝家镇前岳村村民,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美英,×年×月×日出生,×民族,垦利县郝家镇前岳村村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藏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金桥,×年×月×日出生,×民族,垦利县郝家镇前岳村村民,住xxx。
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徐文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东营区供电公司、王希臣、王敬华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艳芳、上诉人东营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上诉人王希臣的委托代理人王志顺、上诉人王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瑞岭、被上诉人候宪玲及其与被上诉人岳真真、岳月凯、岳邦忱、郝美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藏成文、被上诉人岳金桥、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案情发生变化,导致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妤